药店店长擅自赊销名贵中成药,承担损失又反悔,法院这么判_环球热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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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张宇 通讯员 毛希彤
劳动者工作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失误,甚至会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那么,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损失该由劳动者承担还是用人单位承担呢?近日,北京大兴法院公布一起案例,一家药店的店长擅自赊销名贵中成药,造成药店50万元左右的损失。事后,该店长自掏腰包补上25万余元货款,但很快他又反悔了……
2018年,尔某入职某公司担任药店店长,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约定尔某的工作职责包含对门店的日常销售、货物盘点和账目等事项进行管理。公司规定,药品销售一般为现款交易,且需录入账务系统;如特殊情况需赊账销售,则需总经理批准。
2021年1月,尔某的朋友李某以其公司需要给客户赠送高档礼品为由,向尔某提出从其担任店长的药店购买某名贵中成药,并要求进行赊销。
尔某为了提升自己的销售业绩,在未经上级领导审批的情况下,答应了李某的要求。2021年1月至3月期间,尔某在没有签订销售合同、没有接收货款、没有办理交割交付手续、也没有录入账务系统的情况下,先后从药店取走价值90余万元的名贵中成药。
直至2021年3月30日公司,药店的账务系统进行更新,尔某在无法继续隐瞒的情况下,才将上述药品录入账务系统。药店的上级公司通过账务系统发现尔某所在药店的异常销售情况,并对经过对该异常情况进行核查,发现了尔某的上述违规行为。
之后,药店的上级公司要求尔某尽快收回销售款。经过尔某的努力催缴,药店共追回销售款40余万元,剩余销售款未能追回。
2021年5月,尔某向公司提交了本人签字的解决方案,表示:“因为我的工作失职,没有遵守单位纪律,导致李某没有付款就提走大量名贵中成药。货款全部由我个人承担,然后我再向李某追要,追要不回来与公司无关”。同时,尔某也申请公司支付自己该笔货款的提成,“减少一些损失”。公司结合尔某追回的货款所对应的销售业绩,向尔某支付了季度大单奖两万余元。而尔某也向药店支付了25万余元“李某货款”。至此,药店仍有26万余元的销售款未能收回。
向药店支付销售款后,尔某久久不能释怀。经过反复思考,尔某认为自己作为员工不应替药店垫付未收回的销售款,该损失应由药店自行承担。在此情况下,尔某向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药店返还其垫付李某的25万余元的货款。2022年2月,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认为药店要求尔某支付货款并无不妥,故对尔某要求返还垫付款的请求不予支持。尔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大兴法院。
大兴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药店的规定,赊账销售需要经过总经理的批准;同时也规定,药店销售药品需要录入账务系统。尔某作为药店的店长,明知自己对于赊账销售没有权限,仍然在2021年1月至3月期间在没有签订销售合同、没有接收货款、没有办理交割交付手续、也没有录入账务系统的情况下,先后从药店取走90余万元的药品,违反公司规定,给公司造成了50万元左右的重大损失。尔某这一行为属于重大过失,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尔某在已经明确向公司表示同意承担相应责任、并已向公司支付25万余元备注为“李某货款”的情况下,却要求公司返还该款项,没有依据,故法院判决驳回了尔某返还该款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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