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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北人: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_独家焦点

热点资讯 2022-12-20 18:44:26


(资料图片)

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处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 4 名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合法有效,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8.1 万股,归属期限为 2022 年 12 月 20 日-2023 年 12月 19 日。本次归属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在归属期内实施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登记,为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归属期的相关归属手续。  三、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黄志俊先生、汪志超先生简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其符合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董事任职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上述董事候选人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和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名黄志俊先生、汪志超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独立董事:        孙振华               周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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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江苏北人: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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